
全镇广大父老乡亲: 推行殡葬改革,树立文明新风是移风易俗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管理、耕地林地保护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以及上级相关会议、文件精神,全面落实深化殡葬改革、强化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,加快推进我县创建全省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县。近期,我镇将依法依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,现向全镇广大父老乡亲发出如下倡议: 倡导移风易俗,做节俭治丧的先行者。自觉树立文明节俭办丧的新风尚,自觉抵制殡葬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。推行丧事简办,不讲排场、不比阔气,摈弃大操大办、铺张浪费行为。不建活人墓、不修豪华坟、不占农田、不圈墓园。带头坚决制止殡葬违法违规行为。 倡导厚养薄葬,做文明美德的传承者。老人在世晚辈多关心,做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乐。老人逝去后,自觉抵制重殓厚葬之风,树立厚养薄葬的孝德理念,传承中华民族尊老、敬老、爱老的传统美德。 倡导还绿于山,做生态修复的先行者。推行遗体火化,集中安葬;提倡骨灰树葬、花坛葬、草坪葬或深埋不留坟头、墓碑等节地生态葬法;严禁修建活人墓、超标准大墓豪华墓;严禁乱埋乱葬和违规建墓;严禁在公路、铁路、河道两侧、耕地、林草地、水源地、工业园区、规划建设用地内建墓地。要在指定的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埋葬点进行埋葬,主动采用敬献鲜花、植树绿化、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,自觉将整治后的墓地覆土植树绿化,让绿色生态回归自然。 "但存方寸地,留与子孙耕",推动"厚养薄葬"和违规墓地整治专项行动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。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,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整治行动,争做"厚养薄葬"的践行者、违建墓地整治的示范者、移风易俗的倡导者、革弊鼎新的引领者! 违建墓地是指在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,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,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、建造永固性墓穴、活人墓。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国道、省道、县道公路及主干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"活人墓"和已葬墓(穴)。 "活人墓"是指单穴或相对独立的多穴墓均未安葬遗体(骨灰)的墓地。整治标准:一律拆除,恢复土地原状和植被。整治方式: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。 已葬墓是指单穴或相对独立由多穴组成的墓地中已葬有遗体(骨灰)的墓地。整治标准:单穴墓(土葬墓)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,两个墓穴组成的墓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;墓地墓碑高度不超过0.8米,面积不超过0.5平方米;达到恢复植被、不影响生态环境、美观、目视不能判定为墓地的效果。整治方式: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,采取"迁、拆、埋、挡"的方式综合整改。 相关政策知识 一、关于墓穴建造: 《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。逾期继续使用的,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;逾期未办理手续的,作无主墓穴处理。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。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。禁止建造活人墓。 第二十三条规定: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。禁止在铁路、公路主干道、通航河道两侧,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,文物保护区、耕地、风景名胜区、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。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研价值的墓地外,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,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、深埋、不留坟头。 第二十八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规定,在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、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、建造永固性墓穴、活人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。 二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依法处罚: 《湖南省殡葬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,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(一)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、公益性公墓的;(二)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;(三)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、销售土葬用品的。 第三十条规定: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;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;倒卖炒卖、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,由民政、公安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处理。 第三十一条规定:阻碍民政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责编:王安妮
来源:平江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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